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盧俊吉、吉雄有限公司間請求
承攬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203,7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848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