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三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劉芮琦
訴訟代理人 簡承祐
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勞務工程契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