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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工程契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三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劉芮琦 訴訟代理人 簡承祐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勞務工程契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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