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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奕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源發 訴訟代理人 莊文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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