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奕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邵源發
訴訟代理人 莊文助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明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