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辰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鈺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