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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辰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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