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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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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房起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蓉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于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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