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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華森葳國際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原渡假旅社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綠原渡假旅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繳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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