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辰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鈺慧
被
上訴人 雲林縣莿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廖秋蓉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7,7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
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