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九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維
被
上訴人 鎮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8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6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