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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九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維 被上訴人  鎮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8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6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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