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盛發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漢律師
陳郁儒
被 告 臺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晋福
黃勝志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坤鎮
被 告 李建志
沈清勝
姚治忠
張添益
陳昶志
大豐環保企業社即林志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言詞辯論
期日另行指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