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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盛發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漢律師       陳郁儒 被   告 臺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晋福       黃勝志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坤鎮 被   告 李建志       沈清勝       姚治忠       張添益       陳昶志       大豐環保企業社即林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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