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   告 龍億昌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松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駿翔砂石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9,840 元,應繳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