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朝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
第472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9,97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2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