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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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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江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大江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偉 甫間給付服務費訴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及按應受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參加訴訟狀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3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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