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江良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大江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廖偉
甫間給付服務費訴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及
按應受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參加訴訟狀
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3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