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
代理人 李進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囷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
675 號給付勞務工程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