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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工程契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囷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 675 號給付勞務工程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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