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希羿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1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
7 年1 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1號民
事判決附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