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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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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服務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希羿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 7 年1 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1號民 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