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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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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服務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希羿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 代理人 熊霈淳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八年度建上字第七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關被告所為抵銷抗辯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8 年度建上字第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