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希羿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複 代理人 熊霈淳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八年度建上字第七號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關被告所為抵銷
抗辯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8 年度建上字第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