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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貴       褚添泉       李運華       黃雅瑄       陳健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7 月1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5,712,547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15,5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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