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富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敏堂
訴訟代理人 鍾雨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5 年12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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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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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備考│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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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堂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 │105 年5 月31日│49,701元 │LN0000000│ │
│ │負責人 鍾敏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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