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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美勤 代 理 人 羅怡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105年5月5日 │35,850元 │LX033837│ │ │1 │司張陳美勤 │行 │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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