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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美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票面金額(新台幣)欄中「35,85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35,805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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