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詹友妤即玖曄工程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8 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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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6 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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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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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林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6 年1 月10日│264,360元 │0000000 │ │
│余嘉育 │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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