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崴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義得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號
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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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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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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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5年6月25日 │11,666元 │JD754365│ │
│1 │司 │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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