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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保險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六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因 本院107 年度保險字第2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