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六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献庚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
分公司因
本院107 年度保險字第2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