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鄧郁璇
相 對 人 桂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黎琪
上列
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雲林縣政府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貳萬元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
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
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第1 項、第6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前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1 月
4 日在雲林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2 萬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
惟相對
人未依約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兩造關於
資遣費及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勞資爭議
,前經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7 年1
月10日將2 萬元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業據聲請人提出雲林
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信屬實。且查無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列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之情事。從而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