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怡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欽偉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芳林、胡蓮朝、胡賴靜、
施均澤、施雨汝、施品如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3 月29日本院107 年度原重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4,846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同法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
上訴理由,茲依
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欠缺,並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