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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怡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欽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芳林、胡蓮朝、胡賴靜、 施均澤、施雨汝、施品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3 月29日本院107 年度原重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4,84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同法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 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欠缺,並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