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怡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欽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芳林、胡蓮朝、胡賴靜、 施均澤、施雨汝、施品如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4,84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