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怡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欽偉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芳林、胡蓮朝、胡賴靜、
施均澤、施雨汝、施品如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4,84
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1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
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