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創友春網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世春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上介在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設址嘉義縣中埔鄉,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
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
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