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創友春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上介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設址嘉義縣中埔鄉,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 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 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