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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2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 債 務 人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星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33,560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逾期違約金(契約號:LZ0000000000)                │ ├────┬─────┬─────┬───────────────────┤ │期  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 │民國105 │民國105 年│843,390元 │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1 月至│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6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5 │民國105 年│843,390元 │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6 │民國106 年│843,390元 │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1 月至│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6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6 │民國106 年│843,390元 │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附表:逾期違約金(契約號:LZ000000000)                 │ ├────┬─────┬─────┬───────────────────┤ │期  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 │民國105 │民國105 年│140,000 元│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6月至6│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千之分六十之為限  │ ├────┼─────┼─────┼───────────────────┤ │民國105 │民國105 年│840,000 元│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千之分六十之為限  │ ├────┼─────┼─────┼───────────────────┤ │民國106 │民國106 年│840,000 元│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1 月至│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6月   │     │     │約金收取最高欠額千之分六十之為限   │ ├────┼─────┼─────┼───────────────────┤ │民國106 │民國106 年│840,000 元│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欠額千之分六十之為限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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