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
債 務 人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星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33,560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
如附表所示之逾期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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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逾期違約金(契約號:LZ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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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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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5 │民國105 年│843,390元 │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1 月至│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6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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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5 │民國105 年│843,390元 │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6 │民國106 年│843,390元 │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1 月至│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6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6 │民國106 年│843,390元 │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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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逾期違約金(契約號:LZ000000000) │
├────┬─────┬─────┬───────────────────┤
│期 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
│民國105 │民國105 年│140,000 元│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6月至6│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千之分六十之為限 │
├────┼─────┼─────┼───────────────────┤
│民國105 │民國105 年│840,000 元│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千之分六十之為限 │
├────┼─────┼─────┼───────────────────┤
│民國106 │民國106 年│840,000 元│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1 月至│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6月 │ │ │約金收取最高欠額千之分六十之為限 │
├────┼─────┼─────┼───────────────────┤
│民國106 │民國106 年│840,000 元│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欠額千之分六十之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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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