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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7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 債 權 人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債 務 人 東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6,960 元,及其中   120,000 元部分自民國106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   36,960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年息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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