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
聲 請 人 廷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張勝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
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
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
7 年10月1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①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
請求係對相對人或佳庭商行請求,如係對佳庭商行請求,請
提出佳庭商行商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如係對相對人請求,則請釋明
請求權基礎為何;②釋明雙方
約定一期未償還應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或提出其他
債權釋明
文件,聲請人於同年月2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