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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 聲 請 人 廷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勝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 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 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 7 年10月1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①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 請求係對相對人或佳庭商行請求,如係對佳庭商行請求,請 提出佳庭商行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如係對相對人請求,則請釋明請求權基礎為何;②釋明雙方 約定一期未償還應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或提出其他債權釋明 文件,聲請人於同年月2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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