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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孟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鎧岑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 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 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 日通知聲請人釋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究係與相對人 鎧岑工程有限公司抑或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許怡雯個人成立 合作(或合夥)契約而對外承攬工程營利㈡本案工程(西螺 鎮公所及南投林管處)其工程運作、押標金等所需資金,為 聲請人抑或第三人李秀玲出資㈢聲請人所欲請求之款項是否 為承包西螺鎮公所及林務局南投區林管處工程之款項,惟聲 請人前以本院107 司促字第3118號支付命令請求上開款項, 請釋明是否有重複請求,此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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