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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 相 對 人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第三人不移轉占有 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 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 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 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本可自行拍賣抵押物,而不經法院 強制執行動產抵押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 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 5 年10月4 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債 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4,000,000 元,存續期間自105 年9 月30日起至115 年9 月29日止,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又第三人永 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於106 年4 月27日將附表所示之動產讓 與相對人,惟第三人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尚負有 債務4,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提出經濟部經 授中字第10531043010 號函、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 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支票、退票理由單、台 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台票中字第1070000629號函退票 記錄明細、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 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 年10月30日雲院忠平決107 年度司 拍字第134 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 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惟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 │編│ 物 品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 │號│ │ │ │ │ │ ├─┼────────────┼───┼──────┼────────────────┼──────┤ │00│鍋爐 │台 │1 │雲林縣○○市○○里○○街○○號 │規格及型式:│ │1 │ │ │ │ │水管式鍋爐 │ │ │ │ │ │ │製造廠商: │ │ │ │ │ │ │鍾鼎機械工程│ │ │ │ │ │ │廠牌: │ │ │ │ │ │ │鍾鼎機械工程│ │ │ │ │ │ │出廠年月日:│ │ │ │ │ │ │民國96年3月 │ │ │ │ │ │ │ │ └─┴────────────┴───┴──────┴────────────────┴──────┘ 附註: 一、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具狀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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