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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承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煇 相 對 人 夜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夜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溫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勝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夜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夜鷹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溫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傑就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 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發票日期為民國107 年5 月 2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500,000 元之本票,係以臺中市為 付款地,有聲請人所附之本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9 4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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