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承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繼煇
相 對 人 夜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夜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溫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勝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夜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夜鷹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溫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傑就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
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
,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
發票日期為民國107 年5 月
2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500,000 元之本票,係以臺中市為
付款地,有聲請人所附之本票在卷
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9
4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