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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使權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永明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文 相 對 人 德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榤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使權 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士傑」之記載 ,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士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