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永明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永文
相 對 人 德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榤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通知受
擔保權利人行使權
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士傑」之記載
,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士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
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