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基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凱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宛貞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7 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3
,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