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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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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基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宛貞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7 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 ,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