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愛魚生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瀚元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被 告 國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鴻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
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4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4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