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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愛魚生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瀚元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被   告 國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鴻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4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