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勝紘
相 對 人 周金來
代 理 人 王士銘
上列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
國107 年3 月1 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07 年度司拍字第18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不否認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向相對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並約定於106 年11月30
日償還,利息則
按週年利率19% 計算,
惟借貸合約並無相對
人
所稱有
違約金之約定,況且,相對人主張違約金每百元日
息壹角,週年利率達55% ,遠超過
民法第205 條所定可請求
之利息,應屬無效;又以違約金作為收取超過法定利率上限
之脫法行為手段,違反
誠信原則及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爰
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抗告人對
抵押權存在、抵押
債權已屆期、抵押
權所
擔保之債權尚未獲清償等均不爭執,可見原裁定並無違
誤;抗告人僅爭執違約金
非抵押權所擔保範圍,然此
抗辯與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屆期未獲清償,究非同一事,更非民法第
873 條規定所應審酌事項,並請求駁回抗告人抗告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準用,亦為同法第881 條之
17所明定。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
非訟事件,
祇須其抵押
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
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
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
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
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
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 號、51年台
抗字第269 號、58年台抗字第524 號判例意旨
參照)。依上
開說明,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
非訟事件,於抵押權形式
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時,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就抵押債
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實質上確認之效力,抗告人如爭執
借款債權是否存在或清償等實體上
法律關係,應另行起訴以
求解決,非依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四、
經查,
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06 年6 月1 日向其借款2,
000 萬元,並約定於106 年11月30日償還,利息按週年利率
19 %計算,逾期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付違約金,並以附表所
示
不動產設定債權總額2,4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在
案,未料屆期未獲清償,而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據
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
作借據)、
本票、抗告人公司董事會紀錄、土地
所有權狀等
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文件為憑,本院司法事務官為
形式上審查後,認抗告人確有提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予相對人,以擔保其積欠相對人之債務,然屆期未獲清
償,且抗告人亦未否認有積欠相對人款項未清償,因而裁定
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諸該裁定並無違誤,而抗
告意旨所稱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無違約金之約定及違
約金之約定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等節是否屬實,係屬實體事項
之爭執,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
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應就實體爭執事項另行起訴。從而,
原裁定既無違誤之處,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
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
適用法
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
狀(須附
繕本1 份,並繳納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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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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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01│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1125 │15398.27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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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1126 │433.38 │33分之24 │ │
├─┼───┼────┼───┼───┼────────┼────────┼───────┼──────────────────┤
│03│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1127 │525.13 │33分之24 │ │
├─┼───┼────┼───┼───┼────────┼────────┼───────┼──────────────────┤
│04│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1128 │1821.45 │33分之24 │ │
├─┼───┼────┼───┼───┼────────┼────────┼───────┼──────────────────┤
│05│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1129 │13672.60 │全部 │ │
├─┼───┼────┼───┼───┼────────┼────────┼───────┼──────────────────┤
│06│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1137 │264.21 │266分之89 │ │
├─┼───┼────┼───┼───┼────────┼────────┼───────┼──────────────────┤
│07│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1138 │1156.64 │全部 │ │
├─┼───┼────┼───┼───┼────────┼────────┼───────┼──────────────────┤
│08│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1139 │1495.55 │全部 │ │
├─┼───┼────┼───┼───┼────────┼────────┼───────┼──────────────────┤
│09│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1140 │420.81 │全部 │ │
├─┼───┼────┼───┼───┼────────┼────────┼───────┼──────────────────┤
│10│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1141 │122.49 │全部 │ │
├─┼───┼────┼───┼───┼────────┼────────┼───────┼──────────────────┤
│11│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1143 │869.95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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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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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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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0 │雲林縣莿桐鄉四│雲林縣莿桐鄉新│2層RC、鋼架造 │一層4092.51 │4412.69 │全部 │ │
│ │ │合段1129地號 │興路79號 │、辦公室、廠房│二層271.18 │ │ │ │
│ │ │ │ │、消防水池、防│地下一層49.00 │ │ │ │
│ │ │ │ │空避難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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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4 │雲林縣莿桐鄉四│雲林縣莿桐鄉新│一層鋼骨造有牆│一層4191.46 │4191.46 │全部 │ │
│ │ │合段1129地號 │興路79號 │、倉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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