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李泰衡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吳秋霞、聯豐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繳
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少附
抗告狀影本1 份,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並補提抗告狀影本1 份,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