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吉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阮金銀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
用事件(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
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
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
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
,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民國104 年8 月7 日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期明瞭106 年12月26日
準備程序期日開庭
內容,故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9號於106 年12月
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云云。
三、
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9號給付修理費用之
訴事件之
上訴人,業經本院查明
無訛,固
堪認聲請人係有權
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
惟聲請人
本件聲請狀僅陳明:為期
明瞭106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等語;然本院於
前開庭期之開庭過程及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均經載明於該日
之準備程序筆錄中,聲請人就其所欲主張或維護
上開法律上
利益之目的,以向本院聲請
閱卷之方式即足達之,聲請人未
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
具體情事,復未敘明其聲請目的有何以閱覽筆錄之方式而不
可得之情形,基此,聲請人據以請求交付前開庭期法庭錄音
光碟,
難認有其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