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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吉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金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 用事件(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 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 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 ,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民國104 年8 月7 日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106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 內容,故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9號於106 年12月 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9號給付修理費用之 訴事件之上訴人,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 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本件聲請狀僅陳明:為期 明瞭106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等語;然本院於 前開庭期之開庭過程及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均經載明於該日 之準備程序筆錄中,聲請人就其所欲主張或維護上開法律上 利益之目的,以向本院聲請閱卷之方式即足達之,聲請人未 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 具體情事,復未敘明其聲請目的有何以閱覽筆錄之方式而不 可得之情形,基此,聲請人據以請求交付前開庭期法庭錄音 光碟,難認有其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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