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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晁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石泉、蘇錦松、蘇錦珍、蘇黃秀女間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偕 同向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辦理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 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00 00 號(使用執 照101 港營始字第00015 號)之建物保存登記後,交付前開建物 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同意書予原告,乃係請求被告為一定 之行為,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 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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