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晁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石泉、蘇錦松、蘇錦珍、蘇黃秀女間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偕
同向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辦理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
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00 00 號(使用執
照101 港營始字第00015 號)之建物保存登記後,交付前開建物
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同意書予原告,
乃係請求被告為一定
之行為,核其
訴訟標的既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
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