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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立誠通信行、徐國和、 李國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 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 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 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應與被告立誠通 信行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50,9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徐 國和應與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4,750,92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㈢被告李國誠應與被告立誠通信行連帶給付原告4,750,92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㈣上開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 付責任。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立誠 通信行、徐國和、李國誠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依 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50,92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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