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德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競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鴻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74,95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