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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吳俊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富開發建築有限公司、楊政勳間返還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百富開發建築 有限公司退還購屋款項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期間所有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楊政勳退還購買土 地款項61萬元及期間所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規定 ,兩項標的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而原告上開請求之期 間所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部分,具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之性 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 萬元(計算式: 500,000 元+610,000 元=1,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989元。至原告上開請求之期間所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部分,具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之性質,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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