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吳俊緯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富開發建築有限公司、楊政勳間返還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百富開發建築
有限公司退還購屋款項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
期間所有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楊政勳退還購買土
地款項61萬元及期間所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
上開規定
,兩項標的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而原告上開請求之期
間所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部分,具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之性
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 萬元(計算式:
500,000 元+610,000 元=1,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989元。至原告上開請求之期間所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部分,具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之性質,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