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昇科技有限公司、任庚企業有限公司、吉宏興
業有限公司、蔡永郎、高建成、江謝武忠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4,085,335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
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