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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昇科技有限公司、任庚企業有限公司、吉宏興 業有限公司、蔡永郎、高建成、江謝武忠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4,085,335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 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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