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廖許淑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啟正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 ○○鄉○○段○○○ ○○○○ ○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清除,並將土地返 還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 萬元【計 算式:(700 ㎡+50㎡) ×6,200 元(即107 年1 月公告上開2 筆土地公告現值)=465 萬元】;至原告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除地上物後,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賠償相 當於租金損害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是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47,035元。原告訴之聲明第 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登記於雲林縣○○鄉○○村○○路○○○○○ 號之 巨曜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變更至他處,此項聲請係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3,000 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其217,50 0 元,此項聲明屬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係屬訴之聲明第1 項 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35元【計算式:47,0 35元+3,000 元=50,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訴訟標的 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