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上益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素燕
訴訟代理人 莊富雄
被 告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芳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
臺幣(下同)1,282,843 元,及其中772,614 元自民國106
年9 月30日起;其中510,229 元自107 年3 月9 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嗣於107 年5 月24
日行言詞辯論時,將法定
遲延利息減縮至均自
支付命令送達
之
翌日即107 年4 月12日起算,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6 年9 月30日至107 年1 月31日
期
間陸續向原告購買PEP 三合一利得膜等物品,並交付票面金
額總計為1,982,843 元之支票5 紙予原告,作為給付貨款之
用,
惟上開支票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
退票
,之後被告分別於106 年10月25日、106 年12月5 日及107
年1 月11日共清償原告70萬元,尚積欠貨款1,282,843 元未
清償,
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於本院107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
期日,就原告請求之前
開
訴訟標的予以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
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
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
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31號判例意
旨
參照)。本件被告既已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求之訴訟標
的予之認諾,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82,
843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4 月12日起
(見支付命令卷第2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由本院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