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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5,4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2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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