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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追償保固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萬象機械工程有 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號追償保固保證金事件,上 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113,6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