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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淑乙即長具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廷耐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不在存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2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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