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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蘇石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晁能科技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79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