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好來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翠華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99 號返還 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雅妮